浙江省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学会名称:浙江省护理学会。

第二条 浙江省护理学会是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学会的改革与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力奋斗,为促进人民健康、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卫生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所在地浙江省科协大楼109号(杭州市武林广场)邮编:3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护理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内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编辑出版、发行护理杂志和科技书籍及其它护理学术资料;

(三)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技成果;

(四)开展对临床护士的规范化、专业化培训工作,举办护理继续教育培训班、辅导班、讲习班等,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五)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

(七)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社会护理咨询;

(九)积极参与远程护理教育,并对会员的专业执业技能及职称晋升等提供技术培训、考核。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加入本学会,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凡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护理人员可申请本会会员,已取得主管护师以上资格者可申请全国会员;

(三)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四)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本会会员条件,人数在30人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个人会员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经浙江省护理学会理事会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及团体会员单位铜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同一职务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学会办公室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改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1213召开的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